拒不执行环保决定或将被拉黑

14.07.2015  13:31
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编者按

  《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新鲜出炉,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此《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环境污染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其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提高公众参与监督效能,加大政府惩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黑名单”将向社会公开

  《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和排污单位“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动态更新及解除等管理活动。

  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管严惩、公开曝光、接受监督、严格整改、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其依法采取特殊监管措施,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开展我市排污单位“黑名单”管理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黑名单”目录和证据材料等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惩戒决定等相关信息。

  拒不执行环保决定

  将被“拉黑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

1          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          拒不执行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拒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3          拒不执行或逾期未完成政府明令淘汰落后任务的; 

4          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被评为“黑色”的;

5          被国家、省挂牌督办的;

6          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控制要求,运输沙石、渣土、土方、垃圾不采取密闭措施随意遗撒,累计三次以上的;

7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8          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9          违法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10        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11        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拉黑”决定要告知

  《办法》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排污单位“黑名单”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证据材料收集和审查工作。

  实施排污单位“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        环境违法事实;

3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理由及依据; 

4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具体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定送达“黑名单”排污单位。

  被“拉黑”单位

  将受十大惩戒

  《办法》规定,对纳入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的,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协调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不予新增贷款,并逐步压缩已有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协调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向证监会建议暂停其上市资格审查,对已上市企业公开披露其环境污染等信息,并对其进行重点审查;

  采购办和采购中心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建委、城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取消其招投标资格,禁止其参与我市政府负责的项目;

  环保等有关部门中止出具融资、评优、评先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认可证明;

  财政、税收、环保等有关暂停各种政策性奖励、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资金补助;

  不得授予其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优秀党员、五四奖章等有关荣誉称号;

  建议人大、政协取消其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选资格;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上“”单位惩戒期为一年

  《办法》确定,“黑名单”  排污单位惩戒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可适当延长。 

  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纳入“黑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纳入“黑名单”的排污单位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提出解除申请,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内,组织解除核查并将解除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在解除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纳入“黑名单”的污染企业达到整改要求和解除公示期间未接受有效投诉举报,且满1年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解除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公布期限为长期,并实时动态更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或解除“黑名单”的污染企业通报给人大、政协、工会、金融办、政府采购部门、国资委、行业协会等部门或者机构。

  “黑名单”单位拒不整改或被关闭

  《办法》规定,“黑名单”排污单位具备下列情形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被纳入“黑名单”后拒不整改的;

  解除“黑名单”后,再次被纳入“黑名单”的;

  《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污染企业应当在实施惩戒性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惩戒性决定通报市环保局,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