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招标掩护下暗箱操作 招标办主任“泄密”牟利120万

14.04.2015  13:48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重大的政府工程项目都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但有人在利益驱动下,为捞取更大的利润,向招标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展开了攻势。面对金钱诱惑,有人未能坚守思想防线,最终触犯法律,身陷囹圄。王某是一家省级事业单位招标办主任,其在2011年至2014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32人84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4月13日,记者在和平区检察院采访了这起案例。

翻开厚厚的卷宗,查阅长达26页的讯问笔录,王某每一笔受贿都清晰显现。

“2011年春节前后,某单位有人约我吃饭并把5万元现金交给我,请求我在投标资格审查中,提前透漏点资格审查的时间、项目等内幕信息。2011年春节前后,某南方企业的老黄找到我,求我在资格审查中,把他家的业绩做得更好,让我提前透露些信息给他……”。当办案检察官问他没想到东窗事发吗,王某叹了口气说:“都是心存侥幸害了我,我自认为没有人会发现,因为每次他们给我钱或是卡的时候,都是一对一,没有其他人在场,而且我认为透露点招投标信息让他们提前做些准备,在‘合法’程序的掩护下,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且双方都获利。”

在王某所负责的项目中,基本上都按要求实行了公开招投标,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标底到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都符合规定形式和程序,但王某就是在看似措施严密的招投标活动掩护下,私下进行着暗箱操作,牟取私利。

王某业务能力强,掌握着部门的决策权,如果不是东窗事发,他可谓是前途无量。然而,王某缺乏自律,放松警惕,在行贿人持续的攻势下,面对一张张银行卡,一叠叠现金,心理防线动摇了。他打开了贪欲的闸门,从一开始战战兢兢收2000元购物卡发展到一次性收取20万元,32人84次贿赂,120余万元这些数字最终让王某越走越远。

检察官建议

为行贿者列“黑名单”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杰提示: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首要环节,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最多的环节,为打造“阳光工程”,做到“阳光招标”,检察官提出三点建议:

招数一:积极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行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负责人均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可取消其投标资格,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永久性不得进入本行业建筑市场。通过这项工作可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约束,提高犯罪成本。

招数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力度。相关单位应规范招投标各项程度的流程,增大各项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容易产生腐败风险的环节加大监督力度,从制度上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

招数三:完善招投标制度,减少人为因素,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现行招投标制度中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多个关键环节中存在一定人为因素,为相关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因此完善招投标制度,减少人为因素,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