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出台加强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7.01.2020  15:0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省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招生入学管理,切实保障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年度检查制度。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本市域内招生。2020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空挂学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是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三是强化督导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监管,对电脑派位招生入学工作过程等进行全程监督。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将面临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链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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