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局调低高压线拧紧安全阀制定出台 “双十禁令”

02.06.2015  18:32

在高度关注第一民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大背景和新常态下,为进一步贯彻严格监管执法、严格执纪问责“两个严格”理念,保障饮食用药安全、职务职业安全“两个安全”,本着教育为先、惩防并举、管用实用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盘锦市局制定出台了《行政执法十条禁令》和《机关管理十条禁令》。着力解决身边急需预防的问题,刚性起到底线、红线、高压线的惩戒、敬畏作用。

盘锦市局行政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行政执法中违反亮证、取证、确认、告知、送达、立卷等程序和主体资格、许可条件、检查标准、查扣手续、案件定性、检验结果等实体规定,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禁职责范围内有案(线索)不立、擅自撤案、销案、压案不查、拖案不结、大案小办、同案异罚、乱用自由裁量基准权力,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三、严禁行政执法中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充当说客、讲情疏通,充当掮客、从中寻租,充当保护伞、袒护纵容,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严禁行政执法中违规处置罚没财物、查扣财物、登记保存财物、不开具财政规定的票据,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五、严禁“网格化”监管责任制执行不到位、不符合监管频次、痕迹、措施、效果规定,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六、严禁行政执法者向相对人违规收取认证费、代理(中介)费、顾问费、讲课费、咨询费、服务费及各种名义好处费,令相对人违规承担给付义务,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七、严禁行政执法中对相对人该给付抽样的产品、商品或服务购买费用而未给付或给付不足,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八、严禁行政执法者对相对人态度恶劣,吃、拿、卡、要、报、借钱借物,参加相对人付费的活动,通知相对人参加本人或其亲朋婚丧喜庆事宜,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禁行政执法者本人、配偶、子女直接或以持股入股、合伙投资、兼任职务形式间接从事“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同业竞争,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十、严禁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中发现问题应予整改、上报、移交而未做处置,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盘锦市局机关管理十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日早晨、中午饮酒,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禁执行公务外公车私用,设备、器材、物资等公产私用,公耗私用、浪费公共资源,破坏公物,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违反考勤、请假、值班(含值守、值机、备勤等)、会风、学风、考风、集体活动规定,不遵守在岗工作纪律,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有特殊情况进行有因通报。

四、严禁违规签字、联名、签署意见、使用公章,擅自以岗位、部门、法人代表或组织名义出具证明,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五、严禁违规处理文件、档案、卷宗、电函资料、会议记录等公务介质,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发生丢失、损坏、涂改、失真等现象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六、严禁违规泄露涉密工作计划、方案,擅自披露数据资料,擅自发布、回应舆情信息,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七、严禁违反上级确定的岗位、部门、层级、属地间权力边界、清单越权行事,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八、严禁违反一次告知、首问负责、AB岗位、限时办结制等效能服务制度,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有特殊情况进行有因通报。

九、严禁违反督查、督办、建议、提案、信访、举报等事项办理的时限、程序、标准等规定,违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十、严禁违反公共危机、突发事故、事件预案启动、快速反应、情资报送、后勤保障等命令,违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