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拿到“孟处长”的条子 “黑车”少罚1378万余元

07.11.2017  11:59

  出租汽车管理处查处的“黑车”,也就是无道路运输营运证的出租车辆,处罚数额根据规定最低为3万元,但只要拿到有“孟处长”签字的批条,就可以少交钱。

  6年多的时间里,534台次被查处的“黑车”拟处罚共计1602万元,但因有“孟处长”的批条,实收罚款仅有223.75万元,少收了1378.25万元。

  近日,原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处长孟某犯滥用职权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6年少罚534台次

  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就包括对出租汽车的市场管理,具体表现为打击违法车辆。

  2015年以前,按照当时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锦州市交通局行政处罚权指导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黑车”应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按底线处罚也要缴纳3万元罚款。

  但是2008年至2014年,该单位处罚的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的账目却出现了问题。

  经辽宁中衡会计事务所锦州分所审计报告证实,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历年处罚的1037台次“黑车”中,其中有534台次拟处罚1602万元,实收罚款金额仅有223.75万元,差额达到了1378.25万元。

  上任半年就开始做手脚

  存在巨大差额的问题出在哪里?按照对“黑车”的处罚程序,首先是由稽查科查处违法车辆立案,制作调查报告和询问笔录,开具暂扣证给当事人,在停车场开具停车证明,并将这些手续交到投诉科处理;投诉科等科室负责“黑车”的处罚,按照相关规定对“黑车”的处罚标准是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可被处罚人如果连底线3万元罚款都不想交,只要拿来领导批的条子,就可按照条子上写的数额缴纳罚款。多名被处罚过的司机称,拿到的条子上写有车号、罚款数额,交完罚款后,司机拿着《解除行政措施通知书》就能到停车场取车。

  这少罚的1378万余元,就是因为批条上有审批人“孟处长”的名字。

  批条上的“孟处长”或“处长”指的是原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处长孟某,他从2007年6月起任职直到案发。2008年1月至2014年4月间,孟某在对罚款数额进行审批时,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擅自决定减少罚款数额达1378.25万元。

  处长和副处长均获刑

  经审查,2012年以前,“黑车”车主都是找孟某批条子少交罚款,之后被处罚人认罚5000元以上的,孟某把签条子的权力下放给了副处长孙某。

  另案罪犯原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副处长孙某称,为了完成案卷,针对上面的检查,少交钱的就以“家庭困难”做卷,把处罚额没到3万元的一部分写成“缓交”,实际上被处罚人不交余款。

  孙某因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394台次违法车辆擅自决定减少行政罚款金额,按规定拟处罚共计1182万元,滥用职权实际处罚182.98万元,造成应处罚款999.02万元的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2017年初,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

  同时孟某在任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处长期间,不仅其本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放任其下属副职领导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本辖区内出租车管理市场秩序严重混乱,非法营运出租汽车的行为屡禁不止,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对其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孟某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锦州特约记者张墨寒


(责任编辑:李丹一) 作者:张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