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161万元公款买彩票被追刑责

20.08.2017  09:46

  她是某研究院的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6家关联公司255万元;

  他是某图书馆的馆员,在担任某大学学院科员、副院长期间,两次挪用公款40万元购买住房;

  他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电汇方式挪用公司160万元买彩票……

  日前,3名被告人均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刑。  

  案例1:出纳挪用公款255万  

  35岁的女子王某,大学文化。2010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王某任辽宁省某科学研究院(国有事业单位)财务处工作人员,负责该研究院下属6家公司的出纳工作。

  王某在担任六家关联单位出纳员期间,利用负责保管单位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相关印章的职务便利,她采用提现、返现以及转账支出、返款不记账,伪造单位银行对账单等方法,多次挪用6家单位公款255万元,借予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案发前,王某已将上述钱款全部归还。王某接到电话通知后,2015年10月23日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王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2:大学副院长挪用公款买房  

  沈阳男子张某,硕士研究生,系沈阳某图书馆馆员。

  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张某在先后担任沈阳某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科员、副院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保管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申请费的职务之便,在2012年3月至4月间,擅自挪用本单位公款26万元购买个人住房。

  2013年2月,张某又擅自挪用本单位公款14万余元购买个人住房,两次挪用公款40余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3年12月,张某将全部挪用的公款归还单位。2015年9月,张某被带至检察机关进行讯问,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张某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考虑张某在案发前已将全部挪用的公款归还单位,未给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3:财务挪用公款161万元买彩票  

  今年35岁的沈阳男子李某,大学本科,曾是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2013年11月末至2014年11月末,李某在任职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期间,他利用电汇方式分多笔挪用公司款项161万余元用来购买彩票。2014年12月,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