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重点排污单位今年必须公开环境信息

03.03.2015  13:06

  新《环境保护法》于今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通过专章提出要全面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相关要求和责任。那么,沈阳将如何实施?3月2日,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4年12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元月1日起实施,沈阳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环境信息分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

  《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办法》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有条件

  《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