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完善探矿权管理简化优化探矿权审批

14.04.2016  10:58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8号)要求,近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完善探矿权管理简化优化审批事项的通知》,决定优化探矿权审批流程,精简探矿权审批环节。 

  通知明确市、县国土局复核意见内容,探矿权登记需市、县国土局复核,复核意见应说明是否符合探矿权审批相关规定,是否同意办理;市级复核意见应说明探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根据辽政办发[2016]18号文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今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探矿权报件,取消探矿权现场勘查表、办理探矿权是否有违法行为证明、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意见表。通知指出省级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已改为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网上公文系统发调查函给各市国土局征求意见,各市务必于10个工作日内按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核实内容回复意见。回复意见中需说明探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通知要求对报件常见问题告知探矿权人,减少报件补正。探矿权延续按规定缩减面积需大于或等于首设面积的25%。探矿权设立后进行过整合、分立或扩大勘查范围的,以整合、分立或扩大勘查范围后的面积作为后续缩减面积的首设面积;探矿权缩减面积拐点坐标不能超出原勘查区范围。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企业法人,应变更为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企业法人。探矿权人应提供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资金证明不得低于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同时,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探矿权管理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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