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16.08.2018  08:10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公共服务需求,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第三方绩效评价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

  坚持分类实施。结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项目分类,探索创新评价路径。

  坚持统筹协调。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统筹考虑各地区、领域和部门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价实效。

  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可信。

  《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负责承担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指导意见》还确定绩效评价范围。《指导意见》规定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就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开展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具体确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并逐步扩大范围。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指标体系,规范开展评价工作,重视评价结果应用,做好评价经费管理和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内容。

  《指导意见》还提出,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将于2018—2019年组织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路径,稳步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选取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贵州省、深圳市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试点。

  《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理顺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并定期将评价结果向同级审计部门通报。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评价制度,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报送试点情况。

  (记者 孙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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