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起提取公积金不再需要单位“批条”

28.04.2017  07:12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记者4月27日获悉,从5月1日起,沈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需要单位出具的审批书。

  目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下发了《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通知》。据了解,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今年5月1日起,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由缴存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可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

  据了解,目前,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时,在提取方式上可选择一次性提取或按年还贷提取。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也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购买自住住房2年之内的;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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