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27.06.2018  15:53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一是辽宁省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高于国家新规定标准50元,暂不调整,继续执行2017年新提高的每人每月500元和400元。

  二是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分别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

      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省及以上财政平均补助70%,其余由市及以下财政承担。2017年,省及以上财政筹集资金3.5亿元,确保了9.4万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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