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翻沟里摔残 开车工友该赔?

14.12.2014  15:31

【北国网、辽沈晚报讯】记者白爽报道 三人相约外出务工,一名工友开车,另外两人搭车前往。途中,车辆意外翻进沟里,造成一名搭车人九级伤残。为索要赔偿,伤者将开车工友诉至法院。

被告工友辩称,伤者属于无偿搭乘,他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昨日,法院发布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判令被告赔偿搭车人12万元。

吉普车翻沟摔残搭车人

王某和曹某今年都30多岁,2014年6月的一天,经中间人介绍,二人和另一名工友相约外出打工。雇主承诺给曹某200元往返车费,由曹某开吉普车,另外两人搭车前往。

2014年6月11日晚11时许,曹某驾驶的吉普车由东向西驶至灯塔市一个村子,车辆意外驶入沟内。事故造成搭车的王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驾驶人曹某负这起单方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王某无责任。该事故车辆未投保车上座位责任险。

经诊断,搭车的王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事后,曹某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9000余元。可双方因损失赔偿协商未果,王某将曹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司机全责赔12万

被告曹某辩称,王某无偿搭乘车辆,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告王某乘坐被告曹某车辆是否构成好意同乘行为。

法官介绍,在好意同乘中,搭乘行为完全是单方受益行为,车辆权利人是利他行为,且不会收取费用。

但本案中,原、被告共同外出务工,车辆费用由雇主向被告曹某支付,此费用即用于支付被告曹某将原告王某运送至目的地,故原、被告不构成好意施惠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因过错侵害原告民事权益,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官说法

驾驶人有过错搭车人受伤可索赔

在冬季,同事之间下班搭车的现象很常见。雪天路滑,一旦因驾驶人过错造成搭车人受伤,那么搭车人的损失谁来赔呢?

法官提醒,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虽然搭车人没有给付金钱的行为,但一旦因驾驶人过错造成搭车人受伤,搭车人可以向驾驶人主张赔偿。而驾驶人应给予搭车人适当补偿。

同时,法官也提醒市民,在搭车前,一定要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是否饮酒、开车技术等情况有所了解,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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