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无名氏”女老板上诉后获缓刑

05.01.2016  08:06

  女老板驾车撞死一名横穿马路男子,同居五年的女友不知死者姓名籍贯,警方多方查找死者信息及家属无果。法院一审判决女老板有期徒刑一年,女老板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女老板撞死横穿马路行人

  50岁的陈女士从事个体养殖,2014年1月8日晚8点20分左右,陈女士驾驶一辆越野客车由西向东沿马北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一家汽修厂附近时,陈女士看见一名男子低着头横过马路,她开始按喇叭提醒。

  陈女士介绍,当时这名男子已经过了道路中间的双黄线,就站在路中间观望。陈女士一看对方停下了,就继续加油行驶。没想到,当车辆开到男子附近时,这名男子突然开始向前跑,陈女士来不及躲闪,“”的一声,男子重重地撞在陈女士所驾车辆左前方位置,随后男子又撞在车的前风挡玻璃上。

  车辆肇事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朋友小吴马上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随后,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1个小时后,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女士属于超速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横过马路,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居五年不知对方姓名

  警方对死者身份及其家庭成员侦查时陷入僵局。警方在死者携带的手机上,发现了一个电话号码,打过去后,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子,这名女子表示与死者相识。警方立即传唤了这名女子,女子现年57岁,是来自吉林省农安县的一名农民工。女子向警方介绍,她曾经和死者一起同居过5年,但蹊跷的是,女子竟然也不知道死者叫什么名字。女子称,“他曾对我说过叫‘沃敏’,但我有一次听到他老乡给他打电话时称呼他‘沃明’,真名我也不知道叫什么。

  此外,对于死者户籍是哪里的?女子同样不知情,“我以前问过他,他说是齐齐哈尔人,但跟别人说是吉林人。 ”女子说,她和死者大约在2009年相识,到2013年10月分手了。之后的时间里,两人再没见过面。

  警方又多次拨打了死者手机里有限的几个号码,但接电话的人都无法提供死者的身份信息。 2014年1月21日,警方在报纸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30天过去了,仍无人认领。

  庭审

  一审判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考虑陈女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5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陈女士表示不服,委托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缓刑

  张荣君律师认为,本案的被告人陈女士主观上并不是不赔偿,而是客观原因导致被告人“赔偿无门”和赔偿不能。一审法院虽然从轻处罚,但按照被告人不赔偿判处实刑,显属量刑不当。建议二审法院对陈女士适用缓刑。二审法院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在陈女士出具了 《自愿赔偿保证书》、预交了20万元保证金提存至法院账户并提供了2名连带赔偿保证人的情形下,2015年12月27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陈女士的量刑部分,改判陈女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解读

  “无名氏”案件保险理赔

  解读髴民政部门是否可以作为“无名氏”案件的代理人请求赔偿?

  张荣君律师表示,在2012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全国多地法院曾出现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氏”案件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获得过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是,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该解释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民政局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不可以作为无名氏民事索赔案件的代理人。

  解读髵“无名氏”案件实际权利人出现后再予以索赔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有人认为,两年后,即使“无名氏”之近亲属获知了死亡人去世的信息,再予以索赔的话,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张律师说,虽然《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是二年,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一年,但这都不影响无名氏案件实际赔偿权利人依法行使索赔的权利。因为侵权法意义上的一年诉讼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赔偿权利人何时出现,何时才计算诉讼时效;而保险法意义上的二年索赔时效是自权利人向被保险人索赔之日起才开始计算,赔偿权利人出现后何时向被保险人索赔,保险索赔时效就何时开始计算。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报料人:杨女士;线索费:50元)本报有奖报料热线 824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