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 重点突出地方特色

26.09.2017  22:42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姚明伟赴大连专题调研

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立法工作时指出

 

政府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 重点突出地方特色

     

2017年9月20日至22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姚明伟率《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立法调研组赴大连市开展立法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大连棒棰岛游艇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雪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大连市南部滨海沿线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代表企业,听取规范12客位以下小型客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大连老虎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天祥游艇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听取打击“三无”船舶的建议;在普兰店市皮口港客运站和长海县广鹿岛,与普兰店市交通局、长海县海上运输管理站、皮口港客运站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就我省水路旅客运输运力宏观调控、加快实施陆岛客运实名制管理等问题进行座谈。调研组还召开有港航管理部门、基层一线水路运政执法人员和行业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立法建议。

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列入省政府今年立法计划项目。调研期间,姚主任就如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共识,高质量完成这个立法项目,尽快将水路运输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水路运输管理水平提出三个方面指导意见:

一是要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和依法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识出台这部政府规章的重要意义。 姚主任强调,我省是重要沿海省份,水运资源丰富,水路运输业发展迅速。截至“十二五”末,全省沿海港口总泊位达到404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14个,总通过能力达到5.8亿吨,拥有大连、丹东、营口等3个超亿吨的大港;内河等级航道里程达到813公里,内河港口通过能力达到10万吨;拥有沿海运输船舶500艘,809万净载重吨。水路运输业的持续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起到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水路运输管理的任务也日益艰巨繁重。省政府高度重视海运业健康有序发展,2015年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但由于近年来国家对水路运输管理制度、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我省1998年5月颁布实施的《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规定规范的范围过窄,仅限于水上旅游运输,致使现行管理制度无法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管理部门无法对从事其他领域水路运输的企业实施有效的法律手段。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全方位加强全省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是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姚主任强调,2012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我们要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和“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写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体现地方立法特色,做到“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要重点围绕如何加强对省内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船舶运力宏观调控、如何规范载客12人以下客船准入许可管理、如何严格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如何加强“三无”船舶和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及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在行业安全中的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深入研究,树立精品立法意识,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精细化立法切实解决阻碍行业发展的各种矛盾和突出问题。

三是要着眼水路运输执法特殊性要求切实加强执法监管方法和手段。 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立法的质量需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来体现。水路运输行政执法由于执法能力不足难以适应执法任务需求,长期以来,在处罚裁量基准把握、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使用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往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各地区执法水平差异较大。

调研中姚主任反复强调,水路运输行政执法应紧密围绕对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情况进行同步监管。执法工作层面的难题要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和考核,重在提高执法业务能力。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的行业监管制度,一定要科学论证,符合行业执法需要,切实做到务实管用。

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局长裴松及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交通厅有关处室同志陪同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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