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少林副厅长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21.11.2014  14:31

一、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背景
  (一) 政策背景。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根本要求,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就是国办发96号文件,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作出系统安排和全面部署,这标志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工作在我国迈出实质性步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今年年初,财政部在南宁召开了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要求各省要把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省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财政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今年要在全国面上推开。
  国办发96号文件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部门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
  (二) 实践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是“舶来品”,其理念源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并且伴随着公共服务理念和社会管理理念的发展而深入。政府购买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大致经历了起步探索、蓬勃发展与反思完善三个阶段,逐步完善和成熟发展起来。上世纪70年代末,主要发达国家遇到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效率低下、财政压力剧增和公众不满的社会问题,以新公共管理为标志的行政改革运动应运而生,兴起了全民、社会都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浪潮。政府通过契约化、民营化等形式,把公共服务的生产交由市场和社会力量来承担,通过鼓励私人投资和经营公共服务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也减轻了财政负担与压力。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发端于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委托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出面管理市民休闲中心,接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需求,政府购买服务第一次进入我国实践领域。此后,广东、江苏、深圳、浙江等地区也陆续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实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范围逐渐扩大到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社区服务、培训服务、就业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诸多公共服务领域。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启动比较早的一些省份在制度建设、目录制定、程序规范、机制设计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大突破,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方向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强调的是“费随事转”、“办事养人”,体现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管理理念和财政支出理念。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打破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局面,将一些能够由市场解决的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机制交由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承担;改变财政资金支出方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可以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公共服务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需求,可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目标是 “一年试点、两年扩面、逐年完善”。2014年,重在整章建制,宣传发动,打好基础并先行试点。2015年,试点工作在全省推开,《指导目录》中的项目全部实行购买服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实际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要求。一是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要对政府承担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应放给市场,避免政府“越位”。对于需要政府承担的事务,凡是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要交由社会力量来承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二是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互约束,探索事业单位编制退出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养人”向“养事”的转变,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 “两头占”的现象发生。今后财政供养人员会“只减不增”,改变一有新增事项,就新设机构养人办事的惯性思维。三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不是在财政预算单独设立购买服务专项、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已有的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
  近年来,我省一些部门和地区立足实际,在诸多领域进行了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探索与尝试。据对省直部门摸底调查,在省级预算安排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民生类支出项目大多列支在市、县的前提下,2014年省直部门在公共文化、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援助、食品(产品)检疫检测、审计服务、评估和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等方面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资金总额达4亿元。但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与先进省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定要迎头赶上。
  国办发96号文件发布后,分管省长作出了“请财政牵头,认真研究,结合辽宁实际落实”的重要批示。陈广君厅长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带领党组成员研究学习国家政策,多次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厅内相关业务处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借鉴先行省市成功经验。一是及时建立厅内工作机制。明确领导责任和任务分工,并发布文件,将16项政府购买服务主要工作任务逐条分解落实到责任处室,在省财政厅内部建立由厅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厅领导分工负责,综合法规处牵头协调,厅内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二是着力构建制度体系。制发了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辽宁实际,代省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制定了《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一是要加强本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与民政、机构编制、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的组织协调,形成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二是要加强财政部门上下沟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落实主要在基层,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上下级的政策沟通和信息通报。对上,要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出台的有关文件应抄送省厅综合法规处,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地方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下,要加强对县、区财财政部门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三是要建立财政部门内部协调机制。今天参加会议的都是各市局的牵头科(处)室,牵头科(处)室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认真学习研究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抓紧建立局内分工协作机制;部门预算管理科(处)是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牵头科(处)要指导部门预算管理科(处)推进此项工作。
  (二)加强研究,完善政策。
  一是要制定总体办法。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实施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二是要明确购买内容。要根据省厅颁发的《指导目录》,结合各地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本地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指导目录。三是要规范购买程序。各市县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研究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流程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三)统筹协调,做好衔接。
  一是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部门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是在既有的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不是在年度预算之外新增一块财政资金、单独设立购买服务专项。今后,凡临时性、阶段性或新增加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本级预算,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从2015年开始,省级预算安排的在市县列支的《指导目录》中的项目,全部都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有机衔接。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现有工作平台和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对接。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服务,都要实行政府采购。考虑到公共服务范围广,多样化,服务购买不同于产品购买的特性,要在购买程序上,允许购买主体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三是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机衔接。按照国办发96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而我省的《实施意见》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考虑,目前的事业单位本身就是政府花钱举办并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全到位尚需时日、有条件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允许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承接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但必须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其目的,就是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结合机构编制和财政支持方式变化,倒逼事业单位加快改革,既可以减少改革阻力,也可以促进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办事”向“办事养人”的转变。
  (四)大胆探索,务求实效。
  一是积极推进试点。2015年,各市县全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当前,各市县在研究制定政策的同时,需要了解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找出项目资金的使用与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共性与差异,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进行规范。在试点工作中按照突出公共性、公益性的原则,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进工作。目前,国家有关部委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和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要以这两项工作为突破口,做好一般性公共服务项目的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二是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社会组织不可或缺。各市县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支持力度,把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要明确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保证社会组织与事业单位公开、平等参与竞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制度。
  (五)强化监管,廉洁自律。
  要完善相关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购买服务透明度。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和成本效益分析,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安全有效。与此同时,中央在党风廉政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大家要严格贯彻落实。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把财政资金用好,坚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增强廉政风险意识,坚持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强化财经纪律,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同志们,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今天的会议就是一个部署和业务培训会,各地要把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作为当前一件大事,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齐心协力、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步伐,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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