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转变

20.03.2015  17:33

  3月18日,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对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时指出,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推动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强化财政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宏观调控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刘昆介绍说,《条例》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如针对工程采购实践中存在的两法“打架”的问题,《条例》作出了专门的衔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等等。
  从财政管理层面来看,政府采购制度是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刘昆说,各国普遍通过明确政府采购政策,来发挥其调控经济社会的作用,实现国家的特定目标。《条例》完善了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
  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豪华采购”“问题词典”“残次课桌椅流入校园”等事件,刘昆表示,《条例》针对上述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需求责任,规范了采购方式的选择,强化了验收环节把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刘昆说,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主要作了五项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
  此外,刘昆还就主持人提出的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以及采购合同、采购标准、采购程序、采购效率、采购监督中的具体问题,对《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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