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文化厅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省文化厅及厅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特制定《省文化厅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文化厅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文化厅
2013年6月6日
省文化厅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从源头上预防招标投标过程出现的腐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厅本级及厅直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是指监察部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跟踪查看和督促的行为。对有关部门移送的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监察部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不干涉业务活动的原则。
第五条 厅监察室负责厅本级及厅直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招标阶段,项目审批部门应告知监察部门。
第六条 监督职责:
(一)监督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规定程序的情况;
(二)监督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受理投诉事项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四)受理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监督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控告、检举问题,应当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协调处理其他妨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监督程序:
(一)监督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悉并掌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程序,依法进行监督。
(二)监督人员应参加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相关情况,如发现其中有不合法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监督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环节;
(四)监督人员如未发现问题,方可在评标结果确认单上签字。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人员应予提醒、纠正或制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操纵、干预集中采购的;
(三)泄露集中采购工作秘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四)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有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行为的。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谦虚谨慎,清正廉洁。
第十条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项的;
(五)其他有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