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做好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衔接工作

11.07.2016  22:0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为依法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各地平稳过渡,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日前,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做好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这一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通知》要求明确政策衔接的时间节点,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的2016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以下称时间节点),也就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法定生效时间,这一时间节点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适用老政策,称为“老人”,时间节点后的称为“新人”。

  关于衔接原则,《通知》要求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为原则,做好时间节点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关于这次衔接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对时间节点前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已经享受或应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且时间节点后没有再生育的“老人”,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等老办法继续执行已有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

  对于“老人”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继续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一是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继续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继续实行“直通车”一年发放一次;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即“双无人员”),按《条例》规定由地方财力解决,相关机构发放。二是对于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工作单位的,由职工退休时所在的单位发放;与企业等单位解除或脱离劳动关系在社会退休的,按照规定省级及以下的由同级财力统筹解决,社保机构代为发放;没有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由当地财政支付,相关机构发放。

  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条例》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各地要督促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

  二是深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在时间节点前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并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按照规定获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继续实施“生育关怀·甘露计划”项目;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特殊家庭特别是失独家庭基本情况,保持必要的联系,开展社会关怀工作,便捷地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服务。

  三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待遇,农村一个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也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时间节点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即“新人”,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休补助费和各种优先优惠政策,也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四是“老人”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予退还;2016年3月23日,新《条例》公布实施后,我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生育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分别享受增加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待遇。

  《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本地衔接政策细化、宣传和目标考核工作,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工作,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细化的政策措施,使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继续得到充分保障;提高利益导向工作管理水平,注意相关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数据的及时更新,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快捷,不要有遗漏;加强对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衔接中的时间节点、衔接原则和具体内容等方面的宣传工作,使“老人”和“新人”都能深刻认识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长期性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立足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实现目标人群全覆盖,以推动落实现行各项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要通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对“老人”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及时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