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 重大变故家庭可享临时救助

26.12.2014  15:52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政府和社会力量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

  《制度》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大厅、政务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

   五类人群可享临时救助

  1.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的家庭。

  2.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大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

  3.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4.因意外事件、突发大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事项及标准

  1.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临时救助金。

  2.因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在核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临时救助金。

  3.因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的家庭,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金:对患病后无钱救治的困难群众,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对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且存在生命危险的困难群众,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4.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

  5.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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