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贪污十万救济款判八年

23.03.2016  06:20

  沈阳某学院两名老师张某、谭某合伙贪污救济款30万余元。其中,谭某接到反贪局约谈电话及时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俩老师贪污30余万救济款

  谭某是沈阳某学院附属艺术学校原汶川学子管理工作部部长,张某是该学校教师,在校期间负责保管、管理汶川地震学子救济款工作。

  2011年9月22日,经事先策划在向相关部门交接该笔款项时,张某采取做假账的方式,私自截留了30万余元,并由张某、谭某共同占为己有。其中,谭某分得10万,用于抵消先前张某借他的欠款,张某分得20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

  2014年6月,谭某接到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地供述了伙同张某贪污救济款分得10万元的犯罪事实。至此,该起贪污案浮出了水面。

  接电话归案全交待算自首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作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张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便利,结伙侵吞公款3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谭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请求法院可以从轻处罚。谭某的行为到底算是自首还是坦白,这直接决定着最终的量刑。如果被认定为自首,谭某可以获得减轻处罚,而如果认定为坦白,只能是可以从轻处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谭某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于当日前往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谭某在第一次询问中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而且在原审宣判前均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谭某的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彭聪表示,职务犯罪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到案,虽与未接到任何通知即主动、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有所区别,但无论从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的角度,还是从司法经济的角度来看,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都应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又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而非坦白。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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