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下课时间最晚20:30

04.06.2019  06:31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下课时间最晚20:30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辽宁发布的《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上述要求。

  校外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指导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教育能力;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

  在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实施与中小学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教室、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基本标准。

  《指导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下课时间最晚20:30 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指导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审批机关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