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燃煤“小锅炉”政府有令

12.10.2016  17:40

  今年5月,沈阳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旨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据介绍,沈阳市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而进行的。《通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台10蒸吨/小时或者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即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于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完成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应当实施清洁能源改造;但建城区外不具备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除外。

  二、鼓励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和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实施第三方治理运营,采取委托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开展合作。

  三、鼓励供热锅炉房经营者采用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拆除工作。原锅炉房除做换热站之外,可由原单位开展多种经营。

  四、违反《通告》规定,擅自使用燃煤锅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逾期未拆除完成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魏爽  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