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号)

28.01.2020  18:51

  为坚决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市发生和扩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20年1月26日零时起,启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联防联控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处理。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属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依法采取强制性防控措施

  1.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停止举办各类人员集聚型活动;

  2.取消全市集市、花市、集会、展会等活动;

  3.全市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文博单位,KTV、影剧院、网吧、游戏厅等经营性室内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场馆及室内景区等暂停对外开放;

  4.全市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服务;

  5.停止大型人才招聘会;

  6.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

  7.严禁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必要时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

  8.暂时取消全市旅游经营活动,相关旅行社、宾馆酒店依法依规做好退团退费,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9.禁止野生动物和活禽交易,禁止在市场出售未经屠宰检疫的动物产品;

  10.市民在公共场所须戴口罩。

  三、严格实施卫生检疫

  1.火车站、机场、公路客运站、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处设立留验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所有湖北地区来沈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两周内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报告现场查验人员,由现场工作组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医学观察,对其中的发热病人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2.旅馆、酒店等住宿业暂停湖北地区来沈人员订单,对已预订客房订单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对已入住的湖北地区来沈人员必须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3.湖北地区来沈人员必须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或集中医学观察至抵沈后14天,如有发热等症状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4.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门对不配合者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全力救治患者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首诊负责制,沈阳域内各级医疗机构对所有疑似病例一律无条件收治。强化定点医院及后备医院能力建设,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将确诊病例集中安排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竭尽全力救治患者。

  五、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供应

  1.做好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全力组织货源采购,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保供。

  2.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六、鼓励群众监督举报

  群众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都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报告,可直接拨打电话12320。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异常人员,要录入销售信息,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以最快方式进行报告。

  七、请广大市民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