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妇闹离婚 彩礼该不该还?

24.07.2017  09:56

  两对夫妻,都是在新婚后不久闹离婚,男方都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但判决结果却大不相同,这到底是为什么?  

  举债给彩礼法院判部分返还   

  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自由恋爱相识,两年前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

  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随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据悉,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中包括18万元的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原来二人登记结婚前,女方要求男方给彩礼18万元。最终,男方给付对方13万元现金,剩余5万元以借款的形式,向李某母亲出具借条一张。

  庭审中,王某主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当返还。李某提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彩礼应当视为赠与,不同意返还。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要求返还彩礼18万元,因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一年,但时间较短。且王某为给付彩礼举债的行为已在一定程度超出了其经济承受能力,故李某应适当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与王某因此所负债务5万元相当。  

  赠钱赠物法院判不予返还  

  男子王某和女子李某四年前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双方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

  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随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王某称,其父亲从亲朋好友处筹借彩礼5万元、给女方一块价值8万元手表和一枚价值3万元钻戒。

  王某诉称,现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6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同意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婚前彩礼是对方依据现今婚姻习俗和礼节自愿赠与,手表是对方父亲主动赠与的礼物,钻戒也是王某赠与的订婚礼物。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李某婚后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应准予。但婚前支付彩礼,包括王某所称手表及戒指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后,原则上不得撤销。

  本案中,双方已履行登记手续并实际共同生活,且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此对于王某要求返还彩礼及手表、戒指的要求,不予支持。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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