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扩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01.11.2017  10:1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张阿春报道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不再明确要求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日前,沈阳市对《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部分内容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自2003年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第十二条,具体改为“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设施。”

  对比原条例,可以看出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无须按此前要求的需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在修改后的条例中仍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三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挖掘道路施工”。
条例还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杆线的检查井、箱盖、井盖、井箅及其它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修复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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