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喜酒醉亡新郎等9人赔6.7万

01.07.2015  18:00

  结婚答谢宴上,新郎、新娘的男同事各坐了一桌。新郎提议,男宾桌互相敬酒。一名男同事在互相敬酒时喝了不少,第二天仍昏迷不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将新人以及同席者诉至法院,索赔31万余元。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9名被告人根据过错程度,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7万元。

  2014年6月6日晚6时许,新郎张某和新娘刘某在沈阳市和平区一家酒店举办结婚答谢宴。宴会期间,新郎张某提议,新郎的男同事派代表到新娘同事的男宾桌去敬酒。于是,新郎领着自己的男同事刘某甲到女方的男宾桌敬了酒。随后,双方男宾席开始互相敬酒。后来,杨某代表新郎同事到新娘同事的男宾桌敬酒。宴会结束后,杨某大醉,一名同事将他送回家,还把他背上了楼。

  次日早晨,家人发现杨某昏迷不醒,将他送至医院,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家人将其转院,数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杨某家属将新人以及同席者等9人诉至法院,索赔31万余元。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身体状况以及自己能喝多少酒有一个认识,其在他人敬酒过程中没有进行自我控制,对饮酒过量造成伤害最后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杨某在被告张某甲、乔某、刘某乙敬酒之下喝了许多酒,三被告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被告张某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乔某、刘某乙各赔偿1万元。

  新郎张某和新娘刘某作为婚宴的招集举办人,应当对两桌相互敬酒的行为适当控制,且在杨某醉酒后没有对其护送照顾,亦未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这是一种主观上的疏忽大意过失,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1万元。

  被告刘某甲、陈某、刘某丙、赵某与杨某同桌就餐,应予以适当补偿,且该四人表示愿意补偿,故四被告各补偿原告3000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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