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为预算管理定规矩

06.03.2015  20:53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仅保留了原预算法的20个法条,对53个法条进行了修改,新增了28个法条,可谓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新预算法为预算管理制定了诸多“铁律”,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列出了近20条具体的违法情形,逐一明确追责和处罚办法,提升了其对预算管理约束力,也为预算管理相关各方敲响了警钟。在接受本报采访的多位专家学者及各级财政工作者看来,在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实践中,尤需在以下四个方面破除旧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切实依法办事。
  强化预算约束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
  新预算法第一次将“强化预算约束”写进了立法宗旨中,并特别强调了预算的法定性,明确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同时,新预算法对全口径预算管理、超收收入使用、预算审批前支出、预算调整等多方面工作的内容与流程进行了调整与规范。例如,对于超收收入,新预算法规定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于短收收入,在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情况下,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才可增列赤字。
  此外,对收“过头税”、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等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弱化收入考核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转向支出预算与政策,包括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中的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也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规范转移支付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相对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而且,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除了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相应的配套资金。
  这些新规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也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地方政府阳光举债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发债,但各地为发展经济,纷纷通过各种变通方式融资,而由此带来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已引发广泛关注。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在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同时,新预算法也给地方政府发债带上了“紧箍咒”,即对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形式、批准程序、用途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的举债主体不仅要有能力确保资源配置效率,还要有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这是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一个重要前提。
  (记者 张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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