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起诉施工扰民获赔2千元

22.11.2016  20:49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 大晚上准备睡觉的时候,附近的建筑工地却传来嗡嗡的施工噪音。

  因不堪忍受这样的扰民行为,沈阳市民朱先生将东大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万元。

  工地违法施工被罚款9万元

  东大置业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获准,建设东大家属院地块一房地产(东大迎湖园)项目,工程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小学对面)。

  从2014年8月到2015年7月期间,居民朱先生一直受着夜间施工的困扰。有时晚上躺下准备休息,就能听到不远处传来的施工噪音,工地还开着大灯,这样的情况断断续续的发生。

  于是,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东大置业公司停止夜间噪音、灯光照射等扰民施工行为,赔偿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曾接到过居民的相关投诉5次。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均是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同时,执法人员还对施工噪音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最终,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对其进行了5次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次罚款分别为5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

  东大置业公司辩称,施工地点与原告居住的9号楼并不相邻,朱某居住的单元被前面7号楼完全遮挡,不存在人身损害事实。

  市民获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个人应提供证据证明造成损失的事实。

  本案中,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东大置业公司工地施工而受到实际损失,对于朱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行政卷宗,东大置业公司开发的(东大迎湖园)项目在2014年和2015年施工期间确存在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朱某居住的9号楼与东大置业公司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虽与7号楼与东大置业公司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相对比较远,但7号楼与9号楼为平行方向相邻,结合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对施工噪音的检测分贝值,东大置业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势必影响朱某的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

  一审法院考虑到朱某居住地址、周围建筑情况及其与东大置业公司施工现场的距离,以及东大置业公司施工期限、施工频率、噪声的强度和工地在冬季会停止施工的事实,酌情确定东大置业公司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判决后,东大置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

  如果我们

  都能这么执著

  相信很多市民都有过这样的遭遇,被违法施工干扰,有很多市民会拨打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但也到此为止。朱先生显然更进了一步,他勇敢地站了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补偿。

  建设美好环境,维护城市的美丽和进步,需要每一个人都多一些担当,多一些努力,我们相信,只要我们每一个人稍微像朱先生这样,相信法律,关心城市,义不容辞,那么这个城市家园一定更和谐,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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