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零负团费招揽游客行为被禁止

31.03.2015  08:28

  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对于旅游经营者禁止实施的行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作出详细规定,如,禁止旅游经营者“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二十七条当中规定了15项禁止旅游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多数很具体,但是在后面处罚条款中,并没有涉及每一项的具体处罚内容。建议将违法行为分为几类,并设相应的条款。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中应规定工商等其他部门的处罚标准。

  关于旅游景区监管的问题,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国家AAAA级以上景区设立派出机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求多个部门设立派出机构不现实。建议在这些景区设立统一的投诉站。草案要求旅游景区设立投诉站,旅游景区自己监管的做法不妥,建议政府部门设立投诉站,接到投诉以后积极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样会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关于打造特色旅游项目的问题,草案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无居民海岛等,开发新的旅游项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可将废弃工厂、特色小巷和民房等都作为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