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2月起正式施行

30.01.2018  08:10

停车位多于500个 至少设5个无障碍车位

盲人携带导盲犬乘车 不得额外收费或拒载

  城市公共停车场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至少设置5个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免收停车费。近日,《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月起正式施行。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

  《规定》提出,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对未按照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审查。

  新建公共设施应设无障碍设施

  《规定》提出,新建、改扩建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城市道路、商业区、银行营业服务场所、公共交通站点、机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园、社区、医院、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居民小区道路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城市主要道路、大型商业区、银行营业服务场所、公共交通站点、公园、医院、社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行政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建设盲道并能够引导盲人到达公共场所;

  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玻璃门(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或者提示装置;

  城市主要道路十字路口、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通道,应当设置提示可以通过的声响装置;

  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社区、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室外公共厕所,应当设置含有残疾人专用厕位和出入口坡道的无障碍卫生间;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和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停车场设无障碍停车位有规定

  按照《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至少设置5个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为30至50个的,至少设置1个。

  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志。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

  导盲犬乘车不得额外收费或拒载

  《规定》提出,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不得额外收取费用或者拒载。鼓励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出租车运营单位配置一定比例的供乘坐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

  损坏无障碍设施最高罚2万元

  按照《规定》,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以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此外,已建成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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