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品销售者取得许可7日内建立监管信用档案

09.09.2016  10:05

近日,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沈阳市食品销售监管信用档案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管理,监管部门在食品销售者取得许可的7日内完成信用档案建立工作。沈阳市食品销售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工作突出“三性”特征。

一是专属性。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信用档案建设纳入日常工作,按照网格化监管责任,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全局信用档案的指导和管理。信用档案建立遵循“谁监管、谁分级、谁建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一户一档”管理,涵盖辖区内所有食品销售者。

二是规范性。档案的信用信息以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公告或《检验报告》、监督检查记录、向有关部门移送记录等为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情况、查处违法行为情况、其他情况,档案内容共计5大项17小项。

三是时效性。监管部门在食品销售者取得许可的7日内建立信用档案,并在作出检查、处罚等处理决定且食品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无异议后7日内完成对食品销售者的信用信息更新。食品销售监管信用档案应保存至许可证注(撤)销或失效后的2年。

目前,沈阳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共计35460户(不含农产品经营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组织各区、县(市)监管部门结合分级分类监管,对原有信用档案进行调整、完善,加强对食品销售者的动态监管,进一步促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