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沈阳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4%以上

24.04.2020  07:32

  4月23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其中沈阳提高4%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其中沈阳提高6%以上。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各地区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统一。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沈阳、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各地区要从今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方月宁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