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起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税价联动 一举多赢

11.05.2015  11:22

  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5月10日起,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自1994年我国对烟产品征收消费税以来的第四次政策调整。

  本次提高卷烟消费税的目的是什么,将会产生哪些影响?《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万人死于吸烟所引致的各种疾病。“目前我国吸烟人数有3.1亿,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长期研究烟草税与控烟问题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郑榕表示。

  我国高度关注烟草制品的危害性管制,国家对控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降低人群吸烟率、普及吸烟危害教育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控烟作出严格规定。比如,6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正式实施。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烟草税和烟草价格能够有效地减少烟草使用。”郑榕说,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提高烟草税进而提高烟草价格10%,在高收入国家会减少大约4%的烟草消费,在大多数中低收入国家会减少高达8%的烟草消费。

  我国在税收征管中,将卷烟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前者是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的,后者是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的卷烟。经过本次调整,在生产环节,甲类、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率分别维持在原有56%加0.003元/支、36%加0.003元/支;在批发环节则均由原来的5%上调为11%加0.005元/支。本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不涉及雪茄和烟丝。

  “本次调整是对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的完善,由于对甲类、乙类卷烟消费税的调整幅度一致,有利于公平税负,对烟草行业转方式调结构有积极作用。通过调整,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税负差距缩小,有助于建设全国统一烟草市场。同时,产销量的总体下降,将加剧烟草企业的竞争,企业需要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管理水平等办法来提升效益。”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保江认为,此次调整,在促进控烟的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财政增收,可谓“一举多得”。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除筹集财政收入外,消费税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需求,调节生产消费行为,促进节能环保,正确引导投资流向,补偿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的负外部性,缓解收入分配不公。”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王朝才说。

  当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正在加速推进,而消费税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去年以来,消费税改革不断“小步快跑”:先后3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标准,取消汽车轮胎、酒精等商品消费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4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结合税制改革,完善化妆品等大众消费品的消费税政策,统筹调整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环节。

  从消费税改革的推进可以看出,我国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等不断完善和调整。

  “此前对消费税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征收范围和税率,预计今后还将把后移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作为消费税改革的重头戏,将部分品目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到批发或者零售环节,以扩大税基、均衡地区间税源分布,增强消费地政府对消费环境和消费能力的关注。”王朝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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