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21.10.2016  14:35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要求,我县开展了秸秆禁烧工作。

  我县制定了《昌图县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县政府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以及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环保局、各乡、镇(村)政府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全面领导我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刘彦华兼任。

  各镇(场)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完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焚烧秸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分包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焚烧当事人,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每年10月至次年5月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各镇(场)、村利用车辆宣传、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营造秸秆禁烧工作浓厚的氛围。农业、农机、科技等部门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采取以会代训、科技下乡、印发资料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党员干部联系农户责任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切实把秸秆禁烧工作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