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沈阳房屋租赁将登记备案

29.11.2016  10:03

  11月28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问题一:在哪办房屋租赁登记?

  《规定》明确,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办理和平、沈河(含金融商贸开发区)、皇姑、大东、浑南(含棋盘山风景区)、于洪六区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辖区内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城区(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并办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可根据各区(开发区)、县(市)机构设置实际和简政放权需要,设在房产办事大厅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办事大厅。

   问题二:需要登记哪些信息?

  《规定》要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登记下列信息和数据: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型、权属类型、实际租赁建筑面积、月租金额、合同金额、租赁期限、用途、租赁用途、出租人、承租人、被委托人、代办人等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问题三: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书面约定的任何一方,或书面委托他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代为办理,并提交四类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合法书面证明(包括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开工、竣工、验收材料等房屋建设书面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沈阳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等书面证明;房屋回迁安置文书、准住通知书等书面证明;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文书、政府批准文件、拍卖文书等书面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明等;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士官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等);

  4。其他材料(共有房屋出租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等)。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