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开展2016年春季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检查

23.03.2016  11:28

学校春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季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一是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春季开学之际,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并督促本辖区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检查有部署、责任有落实、措施有实效,切实将整治工作抓好抓实。

二是督促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各县区要在开学前,积极指导学校食堂对库房内上学期置备的冰鲜肉类、半成品、蔬菜瓜果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种食品加工设备、留样柜、冷库等运转情况全面检查。同时,督促指导辖区内学校认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着重对学校食堂组织制度建设、应急处置、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索证索票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内容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自查情况要上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查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重点监督检查。

三是全面强化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全面核查清理校园内部学生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主体准入,对辖区内新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许可持有情况全面排查,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无证经营。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督促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结果要及时进行复查,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力争在学校食堂和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率先取得突破。(三)按照量化分级监管频次要求,根据风险隐患排查实际,对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加大监管频次,强化日常监督巡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各项要求,严把人员健康关、食品进货关、食品贮存关、加工制作关、食品留样关,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持续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改造工作

各地按照《辽宁省餐饮服务环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辽食药监餐发〔2014〕175号)文件要求,结合春季学校食堂专项检查工作,积极指导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按照要求开展“明厨亮灶”改造。要摸清底数,分类实施,通过抓重点、树样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确保2016年底实现全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明厨亮灶”改造率70%的工作目标。

五、营造学校食堂齐抓共管食品安全氛围

各地要将宣传教育贯穿于专项检查工作始终,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形成家长、师生、群众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教育,提升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大专项检查工作成效宣传力度,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的专项检查声势,震慑食品经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