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7月份启动生育险和基本医保合并试点

30.06.2017  07:24

  近日,沈阳市对外公布《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下月起,沈阳正式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原则上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保险同步参保

  统一参保登记。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结合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原则上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统一征缴、合并使用,实现基金共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从今年的7月1日起,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6%)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两险合并后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将生育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同时纳入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辽宁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试点工作实施期间确保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现有基础上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