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后改产权房屋 陈欠采暖费现房主付

20.09.2015  14:44

  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有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由原缴费主体承担,如不结清则由现房主承担。

  近日,记者走访沈阳部分供暖企业缴费大厅发现,很多市民都因房屋有陈欠采暖费的情况导致缴费受阻,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买卖“二手房”没查清采暖费陈欠的问题。

  “二手房”陈欠采暖费

  2001年11月前后政策不同

  刘女士2007年在皇姑区塔湾地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就直接办理更名手续,现在这两年缴纳采暖费每次都因为陈欠问题受阻。”昨日,刘女士在缴费大厅说。

  根据规定: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有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

  而在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不结清由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权人承担关联责任。

  困难企业陈欠可“挂账”

  但市民需出具证明

  对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对经市、区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企业的职工,该企业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作“挂账”处理。当年的采暖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但是供暖企业会让市民到陈欠单位出具证明,然后按照“挂账”处理,才不向个人追缴,然后正常收取今冬采暖费。

  停供后恢复供热

  不得收取挂网费、接管费

  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户,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对分户供热改造以后的用户,供热单位应按其合同向原缴费主体追缴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户个人追缴。对交费主体为用户个人的,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

  对提出恢复供热的已分户居民用户,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挂网费、接管费等费用。

  此外,供热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首先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居民用户。凡能够或已经提供是由单位资费的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以有职工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用户当年采暖费。(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 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