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至5月底严禁野外用火违者可拘留

23.03.2015  15:05

  沈消防安全委员会发通知

  3月至5月底严禁野外用火违者可拘留

  春季风大,天干物燥,野外烧荒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极易发生火灾。

  同时,受传统习俗影响,春季扫墓烧香、焚纸、点烛等祭祀活动频繁,极易出现“家火上山,火烧连营”现象。建筑业、运输业、旅游业繁忙,商业展销进入旺季,城市人流、物流加快,火灾发生几率明显增大。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消防部门了解到,为应对春季火灾高发,沈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于3月11日发布《关于严禁野外动火烧荒》的通知,规定3月至5月底严禁野外烧荒。

  通知提到:

  一、严禁野外用火、烧荒、烧秸秆等行为。从3月份至5月31日严禁野外用火、上坟烧纸、烧荒、烧秸秆。各地区要组织乡、街、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居(村)民焚烧秸秆区域、山林地、草地周边及高速公路两侧、铁路两侧、耕地、荒地等火灾危险地区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设立消防安全警示牌,严防春耕烧荒、旅游野炊等违规行为。做到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四级风以下天气严格履行用火审批制度。

  二、凡在沈阳市农村需要从事烧荒、烧茬、烧秸秆、烧草场、烧灰积肥、烧防火隔离带野外用火行为的,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事先报村委会或同级组织批准,村委会或同级组织要及时将《用火许可证》报属地派出所备案,也可用电话将审批用火情况报派出所备案,派出所应当对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备查。用火人(单位)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用火许可证》的印制及发放由派出所负责。

  三、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要充分考虑用火地点的周边安全及天气情况。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人(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好扑火力量,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用火人(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野外用火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外用火须知:

  1.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2.用火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好扑火力量,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看护至火灭方可离开,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3.制定野外火灾灭火预案并由专人负责落实;

  4.防火隔离带应与易燃易爆场所保持不小于50米的防火间距,与公路、铁路保持一定距离,确保用火产生的烟雾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

  5.用火时发现风力加大后,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