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鞍山市低保标准上调

29.05.2015  08:34

  为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7月1日起,全面提高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3元调整为550元;海城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35元调整为472元;台安、岫岩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70元调整为410元。

  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180元调整为3500元;海城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080元调整为3390元;台安、岫岩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980元调整为3330元。

  城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896元调整为660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147元调整为4500元;海城、台安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181元调整为580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630元调整为3920元;岫岩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829元调整为541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025元调整为3267元。

  有关人士表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规定,将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同时,进一步调增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上浮额度,具体标准为: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75元予以全额救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75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70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有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海城、台安、岫岩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及比例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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