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多措并举有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24.09.2017  21:37

 

  一是开展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比命名工作。以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测评指标为依据,在各区县(市)培育、推荐的基础上,命名10个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二是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管理制度。建立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数据库制度,每年收集整理一次全国和省级、市级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工作情况,对各级示范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备选库制度,将各区县(市)推荐的重点单位纳入备选数据库,每年随机抽取部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达标单位予以命名。建立市级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复检摘牌制度,对命名满3年的市级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进行复检,不合格的将予以摘牌。建立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专项资金扶持制度,每年列支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经费,对当年被命名的市级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予以扶持,支持部分重点单位完善提升。 

  三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互观交流。采取市内五区循环观摩、郊县对观对检的方式,组织各区、县(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互观交流,共70个基层单位、300余人参与。通过面对面交流、零距离互动,彼此学习好经验、好做法,看到了差距和不足,找到了努力方向和具体办法,基层反响强烈。 

  四是召开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会,明确推进创建活动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