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与无罪判决是两回事

03.08.2016  22:06

  日前,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杂志社主办的“有效辩护:从司法改革到理念转型”论坛在京召开。会上,专家学者就什么是有效辩护、如何实现有效辩护等问题进行探讨。

  公众一般认为,有效辩护就是最终做出无罪判决的辩护,到底是不是如此?究竟什么是有效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认为,有效辩护不是理念,而是具体制度。简单说,这个制度就是让被告人的辩护权获得充分有效行使,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机关要确保被告人辩护权获得充分的行使;另一方面是辩护人,包括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确保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在当下,很多律师往往以获取了多少无罪判决作为衡量自身能力的标准。有效辩护和无罪判决究竟是什么关系?

  刘广三认为,有效辩护是程序意义上的,与无罪判决是两回事。无罪判决,更多是与控方的错误有关,而与有效辩护是没有关系的。并不是说只有获得什么样的判决,才能称为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意味着辩护权的行使是有效且充分的,并不意味着最终获得无罪判决:被告人想说的话得到充分表达,被告人没有想到的也通过专业律师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这意味着,一个人是有尊严地获得了审判,判决结果是在个人想法得到充分表达后得出的,是公平的,这就叫做有效辩护。

  它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对律师应当怎么做提出了要求,只有这样做,才是有效辩护,和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没有关系的。有的当事人的确犯了罪,即使判决死刑他也同意,关键是他内心的委屈想法是否得到了充分表达,律师帮他表达了,他就能坦然面对,并不是说判决死刑,辩护就无效,这是两回事。

  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辩护面临不受重视、收费较低等问题,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建议,实现有效辩护,律师必须转变几个理念:

  有效辩护要求律师要有客户的理念,要与被告人及时沟通协商和交流,尊重他们的意愿和利益。

  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搭建精细化、精密化、深耕细作的辩护体系。刑事辩护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往往把无罪辩护作为辩护成功的唯一标准。我认为,有效辩护要因案而宜,应形成多元化的辩护思维,辩护存在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五大基本形态。所以辩护的多元化强调的是从无罪辩护拓展为有罪辩护,从实体辩护拓展为证据辩护、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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