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有新男友 他爬四楼持刀拼命

31.12.2014  14:17
  “你不跟我处对象,我就整死你!他不离开你,我也整死他!”同居女友提出分手后,还另觅了新欢。42岁男子怀恨在心,一气之下攀爬排水管闯进了4楼的二人住所,并持刀行凶报复。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他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林某某42岁,初中文化,没有正式工作,老家是铁岭的。2011年开始,他和女子张丽在沈阳搭伙过日子。但好景不长,2013年4月,张丽跟林某某提出分手。

  分手后,张丽独自一人租住在沈阳市沈河区一处回迁楼的4楼。在此期间,林某某多次找到张丽提出复合,可张丽始终没同意。

  林某某听说前女友另觅了新欢,和张丽处对象的叫王强。林某某多次威胁称,如果张丽不和他处对象,他就整死张丽;如果王强不离开张丽,他就整死王强。

  2013年6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林某某到王强家,打算找他“唠唠”。可林某某发现王强不在家,他心想,王强一定是去张丽家了。凌晨2时许,他赶到张丽租住的房子楼下。

  张丽和别人在一起的画面不断在脑中闪现,于是,林某某越想越生气。他一口气顺着楼外的排水管爬到了张丽家的4楼阳台,并从窗户进入了室内。这时,他听见了张丽和王强就在卧室里,而卧室门是反锁着的。

  林某某从客厅的柜子里取出一把刀,要冲进卧室跟王强拼命。因为门是反锁的,他又从厨房找来一个自行车充气筒,一边骂一边砸门。将门砸出一个窟窿后,他持刀进入卧室内与二人对峙。

  这时,王强抓住了林某某持刀的手,三人撕扯在一起。张丽和王强都被林某某的刀划伤,但林某某最终被二人制服。而在被制服后,林某某仍扬言:“这次杀不了你们,下次我还杀你们。”

  昨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持刀故意行凶杀人,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林某某提出其没有想要杀人的辩解。经查,二被害人的陈述均能证实被告林某某持刀、砸坏卧室门进屋的事实。

  且综合案发时间、被告人爬楼进屋的方式、使用的工具以及被告人对两被害人怨恨的心理,能够认定林某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具体行为。但由于被制服而未得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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