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才有望在国企持股份或岗位分红

07.12.2016  11:17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作为激励机制,科技人才有可能持有国企股权,或者参与项目收益的分红、岗位分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激励”成为这一版修正案草案的重要特色,在增加的6个主要条款里,有3个条款涉及到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政策。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

  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

  《草案》增加了可兼职条款,即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获得合法报酬。兼职或者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行为不得损害或者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