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朋友受雇干活受伤 责任赔偿双方共担

03.12.2014  18:39

  本是朋友的王某和张某,因一次雇佣关系闹上了法庭。11月27日,记者从台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王某雇用张某等人为其干活,结果张某因存在的安全隐患被砸成重伤。最后,法庭判决王某和张某在此事中都有责任,王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的60%。

  据介绍,事发去年,王某找到张某等人为自己卖出的化肥装车。就在张某搬运化肥过程中,身边化肥垛上的化肥袋突然滑落,压在张某身上,致其受伤。经医生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及多处损伤,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之后,张某找到王某要求赔偿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000元,但王某认为张某违反了一般的安全操作规程,先从底下拿出化肥袋才导致化肥垛倒塌将其砸伤,事故完全是因为张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拒绝赔偿。

  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临时性为王某搬运化肥袋装车,王某为其支付报酬,二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在张某搬运化肥期间,王某未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化肥垛的安全隐患,以致化肥袋滑落将张某压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张某在劳动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60%,即64800元,其余40%由张某自行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