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宣判首例涉恶案件 六名被告锒铛入狱

27.08.2018  23:20
   

  嫌赚钱慢,朝阳市一家物流公司找到“赚钱门路”——“切货”、“守货”,敲诈勒索。日前,龙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敲诈勒索案,六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八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是朝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切货”“守货”以货物要挟敲诈勒索。被告人苑某与被告人王某(女)系同居关系。王某系朝阳鑫顺达物流中心注册登记的经营者,苑某为该物流中心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王某(男)、徐某(女)为该物流中心的员工,被告人李某曾为该物流中心的员工。

 

  该物流中心从北京到朝阳有物流业务。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苑某分别与被告人张某、徐某(男、在逃)等人合谋敲诈他人财物,具体分工为,由张某、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寻找发货人,承诺将货物运往收货地并谈好运费,装货后其将货物运到鑫顺达物流中心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而不是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实施“切货”,然后由该物流中心将货物运到该物流中心在朝阳的所在地龙城区,苑某分别与张某、徐某等人商定高额运费后,由苑某向物流员工发出指令“守货”,即提货人如不按要求给付高额运费,物流员工不让提货。提货人被迫按要求交纳高额运费。取得非法所得后,苑某分别与张某、徐某等人按约定分赃。

 

  疯狂敲诈、索取运货人高额钱财。2015年12月,被害人杨某接了杭州铁流离合器公司发往朝阳柴油机厂的离合器配件的货物承运事宜,在网上发布了物流信息,张某称其可以承运,运费为8000元,后伙同苑某将货物分两批运到龙城区鑫顺达物流中心,苑某指使王某和李某守货,杨某被迫将3.55万元交给王某。

 

  2016年4月18日,孙某受被害人费某委托将该公司的一台越野吊车从广东省佛山市发往吉林省长春市,其在网上发布了物流信息,被鑫顺达物流公司敲诈4.5万元现金,之后费某另外花费8800元运费将该越野吊车运回吉林省长春市。

 

  2016年4月,被害人汤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一个厂家购买机械设备,并在网上发布了物流信息,由河南郑州市运往辽宁省营口盖州市,被害人被敲诈勒索2.7万元现金,另外花费2000元运费,把货物运回营口盖州市。

 

  除此之外,该物流公司曾在2016年11月,2017年9月、10月、11月期间多次敲诈勒索多名被害人,其中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李某将一台秸秆粉碎机卖给吉林省绥化市明水县“路总”,并在网上发布了物流信息,徐某称可以承运,运费为7500元,途中以给货车加油为名让李某先转账3000元,后伙同苑某将此货物运到龙城区鑫顺达物流中心,苑某指使王某守货,索要3.8万元,被害人李某多次讨要无果后报案至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

 

  认罪服法,恶势力犯罪受到应有惩罚。法院审理查明,六名被告人纠集在一起,以胁迫的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苑某、张某、王某、王某、李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苑某、张某、王某、王某、李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六被告人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犯罪集团。

 

  判处被告人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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