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19.04.2017  18:46

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朝阳市局制定了《2017年朝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朝市监发〔2017〕23号),组织各相关职能科室积极开展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食品抽检工作于2017年4月正式开始,2017年11月末结束。

按照工作安排,2017年我市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食用农产品等31大类食品、116个食品品种、182个食品细类进行监督抽检。共承担国家级抽检任务635批次,省级抽检任务65批次,市本级任务480批次(含食用农产品240批次);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市)区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全年任务不少于240批次。

各县(市)区局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朝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对不合格食品控制、召回、原因排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通报移送等核查处置关键点要进行重点把控。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将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将及时移送移交。

各县(市)区局将按照总局、省局要求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节令性食品抽检原则上在节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布。

朝阳市局将加强对县(市)区局的督促指导,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定期考核,并且将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同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将完成进度等情况通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通报给当地政府。(赵丹1594213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