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完成《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24.09.2015  11:28

新修订的《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通过,并于8月31日起公告施行,标志着本溪市在推进殡葬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殡葬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距今已有1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条例》内容明显滞后于社会需要。一是与上位法不相适应,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在殡葬设施管理、殡葬服务、殡葬活动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调整,对照上位法要求,《条例》存在着职能模糊、责任不清、操作不强、处罚不明等问题。二是与社会发展不适应,《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内容限制了行业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三是市人大提出明确要求,去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殡葬管理工作进行问询时,要求对殡葬服务、文明祭祀、设施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参与殡葬管理工作等事关民生的事项,应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的部署,市民政局从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的制度着手,积极开展殡葬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制度探索和创新,不断规范殡葬服务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多次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就修改《条例》工作听取指导意见,组织人员深入县区、乡镇、殡葬服务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召开专题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从业人员及关注殡葬事业的社会人士参加,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借鉴了吉林通化、沈阳、大连等地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文明祭祀的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修改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针对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条例》修改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使殡葬管理工作责任更加明确,违法查处更有操作性,加强了法规的调整作用。对原《条例》中的13个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如原《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布局和设置,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提出规划,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提出规划”。修改后第八条与第九条内容上下对应,明确到了政府与民政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在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方面,取消了民政部门对经营殡葬用品服务店(点)的前置许可,同时增加了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管理职能。在对违法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查处环节,调整了综合执法的职能,授权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条例》修改稿第三十条明确了民政部门对土葬遗体,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限及程序:“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