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恶意低价投标 健全惩罚机制

09.03.2016  06:24

  

  本报北京电(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邸雪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招投标过程弄虚作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招投标法中的某些条款对于招投标过程缺乏更为严谨的规范和约束,与长远发展要求不相适应。”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徐强说。

  徐强代表介绍说,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为此,徐强代表建议,严格限制或取消产品(项目)招投标中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平均投标价法”,即在评标方法中规定投标商品的技术、品牌市场价值和投标企业在市场(行业)的知名度、履约诚信度等条件在投标评分中的分数占比(建议分数占比不低于30%),或成为评标加分项。同时,还应建立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并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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