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18条标准约束政府行为

14.10.2016  20:04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 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辽宁决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约束政府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

  省政府新闻办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对《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从4个方面为政策制定机关界定了不得违反的18条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今年10月起,我省将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做法。各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实施意见》规定,省、市、县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自我审查方面,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此外,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省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6年10月起,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6月起,由政策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